(2014)鄂麻城民调确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刚齐与彭定香白元明与杨宏先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刚齐,彭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初字第00523号申请人胡刚齐。申请人彭定香。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申请人胡刚齐、彭定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刚齐、彭定香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于2014年3月22日经麻城市中馆驿镇西河村村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刚齐、彭定香于2014年3月2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