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02198510250047,住威海市环翠区黄泥沟村黄泥沟路47号。被执行人蔡某,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82198511131615,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山小镇18号605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晓光已于2014年7月13日自动给付了婚生子蔡某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43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宪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