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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商辖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苗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苗苗,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商辖初字第29号原告陈苗苗,女,汉族,1989年6月20日生。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1楼103、105-107、114-116室7间门面及7-10楼整层。负责人郭建明。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原告陈苗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声玉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陈苗苗诉称,2011年8月原告为其子蒋某某在被告处投保6份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8月9日零时起。后其子患上双耳重度感音性聋疾病,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故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60000元。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太平洋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声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