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柳维伦,董事长。被告:刘更。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更物业服务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更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怡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