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红颖与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颖,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张宏颖,女,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鲁晓松。原告张宏颖与被告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391号裁决书,判令被告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宏颖6143.8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不同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13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