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巧云申请执行靳山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云,靳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王巧云被执行人:靳山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靳山林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靳山林在工商银行荥阳万山路支行处的存款12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