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与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832号原告: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帮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竹林,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