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垂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子辉,男,邵武市通泰街道办事处熙春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邵武市五一路43号2栋1楼道402室。被告张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物业服务管理费、水电公摊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丽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