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刘军军、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刘军军,赵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王艳丽,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军军,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赵莉,又名刘左莉,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刘军军、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军军、赵莉的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撤回撤诉的申请应予许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对被告刘军军、赵莉的起诉。诉讼费59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尚明朗审 判 员 康维婷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