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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刘军军、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刘军军,赵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王艳丽,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军军,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赵莉,又名刘左莉,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刘军军、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军军、赵莉的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撤回撤诉的申请应予许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对被告刘军军、赵莉的起诉。诉讼费59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尚明朗审 判 员  康维婷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