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法营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营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宛龙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法营,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法营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法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法营以女性身份在QQ上与被害人李某某聊天,并相约见面。2014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法营带着朱某某、向某到南阳市百里奚路与中州路交叉口的奇旺商务酒店301房间见到被害人李某某后,朱某某、向某即离开。刘法营以李某某与其网友“淡雅”发生过性关系为由,威胁被害人李某某,迫使被害人李某某带领刘法营一起到楼下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3000元交给刘法营。当晚22时许,二人离开酒店,刘法营要求李某某次日再筹三万块钱。2014年5月12日,刘法营再次联系李某某询问筹款情况时,李某某称已准备6000元,约刘法营前去奇旺酒店205房间取款。2014年5月12日19时许,布控在奇旺酒店205房间的办案民警将刘法营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法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散播他人隐私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法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法营以女性身份在QQ上与被害人李某某聊天,并相约见面。2014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法营带着朱某某、向某到南阳市百里奚路与中州路交叉口的奇旺商务酒店301房间见到被害人李某某后,朱某某、向某即离开。被告人刘法营以李某某与其网友“淡雅”发生过性关系为由,威胁被害人李某某,迫使被害人李某某带领刘法营一起到楼下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3000元交给刘法营。当晚22时许,二人离开酒店,被告人刘法营要求李某某次日再筹三万块钱。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法营再次联系李某某询问筹款情况时,李某某称已准备6000元,约刘法营前去奇旺酒店205房间取款。2014年5月12日19时许,布控在奇旺酒店205房间的办案民警将刘法营抓获。另查明,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已于2014年5月16日将涉案的30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法营供述:2013年5月份,我认识一个网名叫淡雅的女网友,和她见过二三次后,我就到淅川和她在宾馆里发生了性关系,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现在。我在一次看淡雅和一个叫秋鸣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内容时发现内容暧昧,让我感觉不舒服,觉得他俩也发生过那种关系。我之后注册了一个QQ号码,然后在网上以淡雅的名义和这个秋鸣交谈,套秋鸣的话,通过网上的交流,证实了我的猜想,这个秋鸣确实和淡雅发生过关系。我就产生了一个想法,想见见这个秋鸣,问清他和淡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然后我再处理好我和淡雅之间的关系。之后我以寂寞人生的女性网名和这个秋鸣的另一个网名孤独者联系,内容是男女之间的爱慕,然后我们约定在百里奚路和中州路交叉口的奇旺宾馆301房间见面。之后,我找了向某和朱某让他俩和我一起去,算是给我壮个胆。向某问我到那里了,咋弄,是打他一顿还是别的。我说:主要是问他事里,先别打,到时候看情况再说吧。……我们三人见面后,找到301房间,我对那个男的说:认识淡雅不?他说不认识。我问他叫什么名字。他说他叫李某某。我问他到底认识淡雅不。他还说不认识。我见向某和朱某在屋里,我不想让他们知道我的一些隐私,就让他俩出去了。他说见过面。我问他俩见过几次面,他说只见过一次,我气了,又打他一耳光,他说两次。分别说了他俩是什么时间见的面,在哪见的,并且说他俩见面后,还开过房间,但没承认发生性关系。我又上去扇了他脸一巴掌,他说和淡雅发生过性关系。我说:假如你女人在外面发生过这种事了,你心里会咋想,你还跑到淅川去找她。李某某说:你这个事想咋解决?我说:那你给我十万块钱算了。他说:那你还不如打死我算了。我对他说:你这事想公了还是私了?公了了我把你送到淅川,报警去。李某某说:我也没钱,做生意都赔了,现在还欠着帐。我问他:你跑业务,身上就没一分钱。还说:不中了,我给你借点。我说:让你吸取这个教训,别见其他女人了。然后我叫他把电话免提开开,然他联系朋友借钱,他打了好几个电话,但对方都不愿借钱给他。后来,他打了一个郑州号码,让对方给他汇钱,然后我俩就在宾馆里等,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和那个郑州号码的人联系好后,他让我和他一起到中州西路的南阳银行取钱,一共取了3000元,他把钱交给我后,我们俩又回宾馆了。我问他包里装的什么东西?他说是个空钱包和驾驶证,我看了下他的驾驶证。然后他对我说:我弄来钱了,咱俩咋联系?我说:咱俩通过QQ联系就好了。然后我俩到奇旺宾馆楼下,李某某对我说:明天了,我再给你想想办法。我对他说:明天了,那得3万(元)。李某某也没表态,然后我们就分手了。今天上午11点多,我看看QQ,发现李某某还在线,我就给他发个信息,说:凑够没有?过一会儿,他给我回过来:说是才借了几千块钱。我说:你这是忽悠我哩。他说:朋友都借遍了,才借了这几千块钱。之后他对我说:他在县里的客户那里借了6000块钱。还问我这6000块钱给我后,这个事就算了了,行不。我说等见了面后再说吧。然后我们又约在奇旺宾馆见面,等到他把房间号发过来,说是奇旺宾馆205房间,我一个人过去拿钱时,谁知房间里还有公安局的人,到那里后就把我抓住了。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5月9日,有一个1224803368的QQ号的女给我联系加我为好友,我们还聊天了。5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她约我出来,要求开个房间。下午两点钟,我在中州路和百里奚路交叉口的奇旺商务酒店301开了房间。后来,那个女的没来,来了三个男子,高个子男子先问我叫啥,我说了名字后,短发和光头说我作死哩,并且想上来打我,我连忙请他们座,高个子坐在我对面,短发和光头在屋里站着有五分钟,然后就出去了。高个子先问我是否认识淡雅,我说认识,但很久没有联系了。高个子扇我两巴掌,然后高个子威胁我说,再不老实,就让外面的两个人进来揍我。我说去年见过淡雅,我给高个子承认和淡雅发生了关系。高个子又问我事情怎么解决,公了还是私了。我说公了怎么办,高个子说把我弄到淅川去,把我弄得半死不活。我没有吭声。高个子说私了,让我给他十万元。我说没有钱。我就开始打电话找钱,后来从朋友处借来三千元,我领着高个子到银行把钱取出来给了高个子,我们就一起又回到宾馆了。这个男的就威胁我,让我5月12日17时前给他准备3万块钱,否在要我的命,还要伤害我的家人。然后我们就走了。前天和我约见的QQ号是1224803368网名寂寞人生,现在知道是敲诈我钱的人(指刘法营)冒充个女网友约见我并让我开房间的。我是到房间后,见来的是三个男子,才知道被骗了,他打我诈问出我和“淡雅”发生过性关系之后,向我要钱的。3、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某证言:刘法营以前对我说过有个人骗他,他要揍那个人。2014年5月11日下午刘法营对我说让我到中州路与百里奚交叉口等他。一会儿,刘法营和向某来了,我们一起到奇旺商务酒店301房间,刘法营把门敲开,是一个男子开的门,我们三个进入房间后,我和向某站在门边,刘法营就问301房间的男子“你约她没有”,那娃说“没有”。刘法营让我和向某先出去,我们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向某要走,我到门口给刘法营说了下就也走了。刘法营前些天说那个娃骗他,把他约出来问问,如果不说实话就揍他,我们在房间刘法营没动手打那个娃,也没向他要钱。(2)证人向某证言:2014年5月11日下午15:00时左右,我以前在南阳市变压器厂的工友刘法营到位于工业北路天宫牡丹花园西边我开的老北京炸面馆找我,说让我跟他到中州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奇旺商务酒店见一个人,我和刘法营就坐摩的来到奇旺商务酒店,在大门口见到朱某,我们就一起到301房间,刘法营把门敲开,是一个男子开的门,我们三个进入房间后刘法营就问301房间的男子:“你叫什么名字?你是干什么的?”。刘法营对我和朱某说你两个先出去我和他说个事,我俩就到三楼走廊站着,听到刘法营问那个男子“你到底和她见面没有”那个男子说没见。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我对朱某说有事要走,朱某给刘法营打电话后我们就下楼走了,朱某用摩托送我到百里奚建设路口,我又打的回家了。刘法营要我和他一起去问那个年轻娃几句话,让我和朱某去给他壮胆。他去见一个人,害怕一旦有麻烦,可以帮忙。我们在房间刘法营没动手打那个娃,也没向他要钱。4、书证(1)被告人刘法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法营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刘法营无前科。(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5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报案称其被敲诈3000元,次日还要再交30000元。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法营主动约被害人交钱时,民警布控在奇旺酒店205房间,当晚20时许将被告人刘法营抓获。(4)发还清单证明涉案3000元现金已退还被害人。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刘法营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法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散播他人隐私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法营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法营已着手实行犯罪,其中犯罪所得3000元属犯罪既遂,索要的300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犯罪未遂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法营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追还,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法营的犯罪性质、部分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赃款已追还、罚金已缴纳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法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蔡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