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汨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x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仁,周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李向仁,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组。被告周鹃,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组。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仁诉被告周鹃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向仁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仁撤回对被告周鹃提起的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生效。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