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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x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仁,周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李向仁,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组。被告周鹃,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组。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仁诉被告周鹃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向仁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仁撤回对被告周鹃提起的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生效。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