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2012)宁法执字第80号申请人李某甲等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邓某某,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200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丙,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丙暂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四平审判员 王贤顺审判员 卢胜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