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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刑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文绿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刑执字第529号罪犯文绿祥,男,1981年7月3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五月九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绿祥犯抢劫罪、强奸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罪犯文绿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绿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获监狱表扬奖励;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获综合记功奖励;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绿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慧芳审 判 员  董雁凌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