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锦天与柳州市灵泉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天,柳州市灵泉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陈锦天,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前垵村前垵****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委托代理人蒋喜聪、陈遥,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柳州市灵泉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乐群路北一巷2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59506-7。负责人释志明,住持。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锦天与被告柳州市灵泉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锦天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陈锦天负担。审 判 长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人民陪审员 陈腾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