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刑执字第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任铁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铁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3761号罪犯任铁强,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005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铁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任铁强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00104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任铁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4年7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铁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铁强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铁强减去有期徒刑22天(刑期至2014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