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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高台县,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9日以高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萍、代理检察员寇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6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甘G-×××××号“中能”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台县宣化镇站北村至台子寺村通村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台子寺村七社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侧翻于南侧田地内,造成车后乘坐的王兰芳(与被告人王某同居生活)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张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高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戴安全头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兰芳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王某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赔偿王崇换、王丽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冯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戴安全头盔、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牛红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秀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