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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佳佳申请执行孙加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佳,孙加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刘佳佳,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孙加劲,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佳与被执行人孙加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祥庭执行员  张时品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继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