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辛保振与苏光州追索劳动报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保振,苏光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辛保振,男。申请执行人苏光州,男。本院在执行(2013)内楚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苏光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光州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书民审 判 员 都怀文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