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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品诉被告贾德保、徐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品,贾德保,徐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42号原告张辉品,男,汉族,无业。被告贾德保,男,汉族,职工。被告徐国兰,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品诉被告贾德保、徐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品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德保、徐国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辉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德保、徐国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品撤回对被告贾德保、徐国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品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婉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