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品诉被告贾德保、徐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品,贾德保,徐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42号原告张辉品,男,汉族,无业。被告贾德保,男,汉族,职工。被告徐国兰,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品诉被告贾德保、徐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品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德保、徐国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辉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德保、徐国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品撤回对被告贾德保、徐国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品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婉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