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顾国清与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清,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初字第0004号原告顾国清,男,195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住所地无锡市和风路28号。法定代表人吴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盛农、邓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清与被告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顾国清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国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顾国清预交),由顾国清负担。审 判 长 宋豪钊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