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张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安培成审 判 员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鑫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