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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张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安培成审 判 员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鑫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