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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吴永林、黄远英等与夏鑫、陈菊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林,黄远英,吴继英,陈顺煌,夏鑫,陈菊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林,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远英,女,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吴永林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继英,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吴永林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煌,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吴永林之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鑫,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菊玉,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吴永林、黄远英、吴继英、陈顺煌为与被上诉人夏鑫、陈菊玉等四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永林、黄远英、吴继英、陈顺煌上诉称:对处理本案相邻纠纷其四人申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或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属于权利的竞合,具有选择权。夏鑫、陈菊玉非法侵占宅基地修建铁楼梯,给其四人的住宅造成安全隐患,应予排除妨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92号民事裁定,并支持其四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永林等四人与夏鑫、陈菊玉发生相邻纠纷,源是基于修建铁楼梯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以及该修建的铁楼梯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