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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民初字第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成英与陈玉安、谢良刚民间借贷纠纷案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英,陈玉安,谢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1066-1号原告王成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被告陈玉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谢良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成英诉被告陈玉安、谢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成英诉被告陈玉安、谢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