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南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无锡普特卡夫印刷有限公司与浙江美嘉家纺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普特卡夫印刷有限公司,浙江美嘉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保字第17号申请人:无锡普特卡夫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其。被申请人:浙江美嘉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华。申请人无锡普特卡夫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美嘉家纺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美嘉家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03.1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无锡普特卡夫印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普特卡夫印刷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美嘉家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03.1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乐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