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法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门波与潍坊市吉航橡胶有限公司、张海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波,潍坊市吉航橡胶有限公司,张海洋,潍坊光洋机械有限公司,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门波。被执行人潍坊市吉航橡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洋。被执行人潍坊光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门波与潍坊市吉航橡胶有限公司、张海洋、潍坊光洋机械有限公司、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