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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苏斌与安徽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丁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斌,安徽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丁军,丁华,丁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818号原告:苏斌,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胜利西路西仙桥小区东区5栋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607015116。被告:安徽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丁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丁军,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娄庄路银沱小区3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210150651。被告:丁华,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系被告丁军的妻子,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209170225。被告:丁浩,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系被告丁军、丁华儿子,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206070228。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斌诉被告安徽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丁军、丁华、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斌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丁军、丁华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阳城路280弄9号602室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苏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丁军、丁华与丁伟共有的坐落在上海市阳城路280弄9号602室【沪房地闸字(2011)第003857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为民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