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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杨虎与杜心桥、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虎,杜心桥,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杨虎,男,生于1976年8月23日,汉族,湖北宜都市人,务农。被告杜心桥,男,生于1976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职工。被告陈勇,男,生于1974年9月25日,汉族,湖北宜都市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虎与被告杜心桥、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杨虎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杨虎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725元。但原告既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第二次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重申了前述规定,要求其必须在2014年7月21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5725元,但原告仍旧没有在前述规定期限内交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聂其玺审 判 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覃兆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