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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鲁明政与罗业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明政,罗业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1516号原告:鲁明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罗业利,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鲁明政诉被告罗业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明政负担。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沁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