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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登民初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陈维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9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陈维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798-1号原告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北沟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乃刚,任董事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地址蓬莱市南关路156号。负责人房永霞,任经理。被告陈维锦,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陈维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