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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许家田与王军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田,王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许家田。委托代理人费宁龙,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军生。申请执行人许家田与被执行人王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