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刑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唐朝万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朝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刑执字第542号罪犯唐朝万,男,1977年2月14日生,菜家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04)兴刑初��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朝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系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十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罪犯唐朝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朝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朝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慧芳审 判 员 董雁凌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