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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永,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37栋。法定代表人马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绍富,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达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劲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