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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8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彭和平与钟小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和平,钟小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8481号原告彭和平。被告钟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和平诉被告钟小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和平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彭和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