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8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彭和平与钟小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和平,钟小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8481号原告彭和平。被告钟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和平诉被告钟小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和平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彭和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