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启东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启东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1000号明天广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顾海健。被告朱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启东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依法减半收取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帅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