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二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撑诉被告朱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撑,朱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二初字第00586号原告:胡志撑。被告:朱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撑诉被告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被告朱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胡志撑负担。审 判 长 李凯峰人民陪审员 孟俣彤人民陪审员 钟雅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