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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二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撑诉被告朱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撑,朱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二初字第00586号原告:胡志撑。被告:朱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撑诉被告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被告朱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胡志撑负担。审 判 长  李凯峰人民陪审员  孟俣彤人民陪审员  钟雅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