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台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台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被执行人:郑杰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鞍台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春梅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王春梅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12)鞍台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春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寒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