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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与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菏泽信立达纺织有限公司,李全利,李冠云,范兴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730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21号。被告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开发区B路以西迎春路以南。被告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澳柯玛大道工业园内。被告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半程镇东哨村村西。被告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单县。被告菏泽信立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单县创新路以西。被告,李全利。被告,李冠云。被告,范兴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银雀山支行与被告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菏泽信立达纺织有限公司、李全利、李冠云、范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菏泽信立达纺织有限公司、李全利、李冠云、范兴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