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民一终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林志刚与贵阳市乌当区北衙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志刚,贵阳市乌当区北衙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民一终字第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乌当区北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北衙村。负责人高言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章根香,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之翔,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志刚与被上诉人贵阳市乌当区北衙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3)乌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林志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3)乌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0元,退还上诉人林志刚。审 判 长 甘 炫代理审判员 龙 珑代理审判员 邱翠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