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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熊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熊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陆金根,行长。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熊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熊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1元,减半收取2320.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判员  谭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鹏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