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进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萍,杨进辉,朱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萍(平),女,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新华街小南海,身份号码41282819660129002X。被执行人杨进辉,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中队路南,身份号码412828196212050073。被执行人朱秀芝,女,194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中队路南,身份号码41282819620308002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进辉、朱秀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进辉、朱秀芝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进辉、朱秀芝之子杨铠艺在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街道办事处马渡新村五号院有一处56—5号房产,属家庭共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进辉、朱秀芝之子杨铠艺在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街道办事处马渡新村五号院的56—5号房产。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