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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学元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元,刘玉成,胥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徐学元。被执行人刘玉成。被执行人胥克友。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成、胥克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玉成的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