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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苟某甲诉毛某某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甲,毛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法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苟某甲,男。法定代理人苟乙,男。委托代理人谢强,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甲诉被告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苟乙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苟乙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