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苟某甲诉毛某某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甲,毛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法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苟某甲,男。法定代理人苟乙,男。委托代理人谢强,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甲诉被告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苟乙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苟乙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