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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浩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51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葛浩荣。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未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计正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