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秀引与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引,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王秀引。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丹,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号华银大厦C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74689674-7法定代表人李占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引诉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引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撤诉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王秀引负担。审 判 员 齐玉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倩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