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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董淑凤与盖玉礼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淑凤,盖玉礼,李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董淑凤,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被执行人盖玉礼,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被执行人李梅香,女,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淑凤与被执行人盖玉礼、李梅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806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4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已收到案款41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我自愿予以放弃,其他互不追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风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