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锦电与被执行人甘远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锦电,甘远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韦锦电,男,1974年8月14日生,现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甘远浩,男,1978年3月20日生,现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韦锦电与被执行人甘远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锦电于2013年1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锦电与被执行人甘远浩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甘远浩付清工程款19000元给韦锦电,本案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