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付星与蒲仲良,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付星,蒲仲良,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57-2号原告:梁付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理坤。被告:蒲仲良,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王丽,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告梁付星与被告蒲仲良、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付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共2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 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上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