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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敖爱芳、袁贻纲等与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爱芳,袁贻纲,袁傲,储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敖爱芳,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袁贻纲,男,193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袁傲,男,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牧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储江,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敖爱芳、原告袁贻纲、原告袁傲与被告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爱芳、原告袁贻纲、原告袁傲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敖爱芳、原告袁贻纲、原告袁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爱芳、原告袁贻纲、原告袁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鸿冰人民陪审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李义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