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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白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80号罪犯白杨,男,1988年4月20日生于陕西省宜川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杨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7日止)。2012年8月24日经(2012)咸刑减字第002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到14个积极,2012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白杨犯有数罪,且犯有抢劫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杨的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罚金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周昌柱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