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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郗省鹏与李瑞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省鹏,李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郗省鹏,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瑞民,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郗省鹏与李瑞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使该案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晖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甄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